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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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 固原鑫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固原鑫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固原鑫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2714元,由固原鑫协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