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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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新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宁夏新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与固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但认为固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向宁夏新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咨询成果。固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证明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交了向宁夏新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审中又提交了3份工程概(预)算书及宁夏新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固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出的中标通知书,Ⅰ标段和Ⅱ标段中标价与概(预)算价基本接近,宁夏新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认可其财务处有固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3张发票。因此,一审法院应在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固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向宁夏新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咨询成果,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90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固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96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