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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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欢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滕*、***共同偿还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76103.49元及截止至2021年4月20日的利息154640.26元,合计4930743.7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滕*、***在给付上述款项的同时,给付原告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欢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莱州市金仓街道仓东村、黄金海岸南路西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莱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83元,减半收取计23141.50元,由被告滕*、***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