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初**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8000元及利息(2021年7月21日之前的利息共计32252.31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于**、代**、董*、郭**、李**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17745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初**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2元,减半收取计7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46元,由被告李**、初**、于**、代**、董*、郭**、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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