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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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乐家客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7月6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23837.17元及自2021年7月7日以后的利息(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率予以计算,对罚息部分的复利不予支持); 二、被告山东乐家客食品有限公司、王**、***对第一项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元,保全费1274元,由被告乐陵市每食天富硒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乐家客食品有限公司、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