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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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丰潍工艺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69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69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潍坊丰潍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李**货款109516元及利息(以10951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2160.5元,保全费1525元,合计3685.5元,由李**负担1264.5元,丰潍公司负担2421元,因一审案件受理费李**已预交,丰潍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4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李**;二审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李**负担1496元,丰潍公司负担2374元,因二审案件受理费李**已经预交,丰潍公司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