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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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太阳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彭**、李*、张**、赵**、刘**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申请人山东金太阳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