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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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泊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行借款290000元及利息(至2021年4月15日借期内利息还需偿还1681.07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卢*、纪**、吴**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纪**、吴**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查明部分)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由被告纪**、卢*、纪**、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