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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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59891.48元; 二、被告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以本金45478.0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承担92元,被告郝*承担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