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皓晶光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皓晶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722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7226.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2元,减半收取计2841元,由原告中山市皓晶光电有限公司负担48元,被告李**负担279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2841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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