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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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核减已向原告薛**支付的赔偿款后还需在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薛**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508元; 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核减已向原告薛**支付的赔偿款后还需在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薛**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4860.6元; 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支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薛**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800元; 四、驳回原告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1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5351元,由原告薛**负担900元,由被告涂**负担3116元,由被告刘**负担1335元。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款项汇至泰和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泰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农业银行文田支行;账号:1437××××3117)。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