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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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君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若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赣州君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若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财产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为准),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立即查封袁萍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3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赣州君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