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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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于2017年2月26日与原告丁**签订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 二、被告江西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丁**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被告交付给原告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之日止按日万分二计算的违约金,其中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共计304天的违约金88707.2元(1459000元×2?×304天),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2018年5月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限交房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元,由被告江西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90********,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8-08-30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