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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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9)浙0624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宿迁市飞江水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579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上诉人淮安鹏辉冷链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13.07元,鉴定费8950元(被上诉人宿迁市飞江水物流有限公司已垫付),合计诉讼费14163.07元,由上诉人孙*负担2057.27元,被上诉人宿迁市飞江水物流有限公司、淮安鹏辉冷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105.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上诉人孙*负担2345元,由被上诉人宿迁市飞江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4元,款限于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