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徐**损失47622.0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元,由被告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8
发布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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