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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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张**、张**、张**、张**、张**、张**261627.4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张**、张**、张**、张**、张**、张**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张**、张**、张**、张**、张**、张**其他的诉讼请求。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蓼北分理处;账号:167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计2945元,由被告王**负担2692元,七原告负担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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