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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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张**、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驻马店市天香原酒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