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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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44050.14元,及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18682.08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4050.1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36%计算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不应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00元;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计721.5元,由程*负担701.5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