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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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850,000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及罚息252,584.06元,合计8,102,584.06元,并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息随本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原告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34270元对被告上饶市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他项权证号为赣(2018)上饶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饶县国用(2013)第01794号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上饶市恒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施**、叶*、***、潘**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34,2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施**、叶*、***、潘**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39元,减半收取计34,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01********);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