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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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 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乳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170567.6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在被告迟**借款本金170567.6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被告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被告刘**、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迟**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2元、申请费1458元、由被告迟**、刘**、日照丽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乳山山译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