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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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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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旭原不锈钢有限公司、***、宝丰县翔隆不锈钢有限公司、***、宝丰县宝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宝丰县宏发铁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