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路劲许南公路(叶县段)开发有限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叶县供电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叶县供电公司在起诉前,平顶山路劲许南公路(叶县段)开发有限公司已被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叶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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