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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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叶县供电公司在起诉前,平顶山路劲许南公路(叶县段)开发有限公司已被依法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叶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