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吴**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20000元; 二、被告孙*赔偿原告吴**各项损失计人民币957115.88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上述第一款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金额500000元及被告孙*已经支付的人民币150000元,仍需支付人民币307115.88元; 三、被告顾**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19038.63元,被告周**对被告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顾**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79759.66元; 五、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四项付款义务,由上述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后转交,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418元。由原告吴**负担2163元,被告孙*负担8651元,被告顾**、周**负担2884元,被告顾**负担720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2255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的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