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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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借款本金3785583.01元和按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以3785583.01元为基数计算); 2、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3、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有权就上述债务对晋江市泉安中路晋江××大厦××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7××**、7××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18元,减半收取20509元,由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许**、***、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