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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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安映山红特种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于判决生效十日向原告吉安映山红特种纸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10000元、律师费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吉安映山红特种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为2390元,由原告吉安映山红特种纸有限公司103元,被告周**负担2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