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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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孟轲集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孟轲集村民委员会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