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河北瑞兴橡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王*、河北瑞兴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1825556.13元、利息133716.85元、罚息595178.42元(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李**、王*、河北瑞兴橡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HT4803201802144996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18元,由被告李**、王*、河北瑞兴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