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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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薛**工程款10937326.39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薛**工程款利息(利息以10937326.39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薛**在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维修费105430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34元,由原告薛**负担59214元,被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820元。反诉费57072元,由反诉原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768元,由反诉被告薛**负担9304元。鉴定费90万元,由被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