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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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许**、俞**、俞**、俞**、俞**、俞**因俞华龙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611940.91元中的18000元;赔偿因俞华龙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费用、交通费损失504581.5元中的180000元; 二、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许**、俞**、俞**、俞**、俞**、俞**因俞华龙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除交强险和非医保费用之外损失1116522.41-198000-103170.26=815352.15元中的50%即407676.08元; 三、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许**、俞**、俞**、俞**、俞**、俞**因俞华龙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非医保费用103170.26元的50%即51585.13元; 四、驳回原告许**、俞**、俞**、俞**、俞**、俞**的其他诉讼请求。 9 以上各项,恒邦财保公司共应赔付605676.08元,已付18000元,还需支付587676.08元;万**共应赔付51585.13元,已付102000元,六原告应当从保险赔偿款中返还万**50414.87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2.21元,由被告万**负担4584.19元,原告许**、俞**、俞**、俞**、俞**、俞**负担708.02元。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