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嘉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赔偿原告朱**各项损失共计66089.3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计427.5元,由原告朱**负担171元,由被告王*负担2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