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江市我歌娱乐有限公司
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乐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含合理支出)11500元;2、判令被告删除全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停止侵权行为;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01《我的情书》、02《我自在》、03《星语心愿》、04《离开以后》、05《有谁来爱我》、06《原来爱情是那么难》、07《大巴比伦》、08《谈一场不后悔的恋爱》、09《输给恋爱的女人》、10《我恨我是女人》、11《说来话长》、12《心眼》、13《当玫瑰遇上真爱》、14《有心人》、15《冲流》、16《放开镜头》、17《劫后余生》、18《苦茶》、19《直到最后》、20《惯性冬眠》、21《回家以后》、22《桐花》、23《你看得见吗》音乐电视作品完整著作权,是该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解和诉讼。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经原告多方告知和交涉,被告拒绝与原告整体解决著作权许可使用问题。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营利性放映,且未支付使用费,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既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不能依据无效的《授权证明书》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2、现无证据证明涉案侵权公证申请人与侵权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故涉案侵权公证书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3、涉案歌曲制作简陋,缺乏必要的创作高度,属于录音、录像制品。4、被告已与中国境内仅有的两家著作权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并支付相应版权使用费,上述两家著作权协会并没有对被告的涉案歌曲提出异议。被告基于对上述协会的合理信赖使用涉案歌曲,可见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5、涉案点歌系统是被告通过合法途径从案外人北京阳光视瀚科技有限公司处购得,该系统已附带含涉案作品在内的音乐作品。被告仅是普通KTV业务经营者,并无能力制作点歌系统。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复制的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6、原告多年来在全国发起过万起诉讼却未与任何一家KTV企业签订版权许可协议,其追求高额赔偿费用却漠视作品传播的做法有违《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及传播的立法本意,也具有商业诉讼色彩。7、受新冠疫情影响,被告自2020年1月底起至今未能正常营业,经营极为困难。如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恳请考虑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作品的权属来源部分

太平洋影音公司出版的《英皇娱乐经典合辑》(一)(二)(三)(四)四盒合辑共计18张DVD光盘,合辑封面载明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上述出版物收录了包含涉案23首作品《我的情书》《我自在》《星语心愿》《离开以后》《有谁来爱我》《原来爱情是那么难》《大巴比伦》《谈一场不后悔的恋爱》《输给恋爱的女人》《我恨我是女人》《说来话长》《心眼》《当玫瑰遇上真爱》《有心人》《冲流》《放开镜头》《劫后余生》《苦茶》《直到最后》《惯性冬眠》《回家以后》《桐花》《你看得见吗》。

2018年10月3日,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许佩斯作为授权代表签署《授权证明书》,载明:“授权方: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被授权方: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兹证明授权方按以下约定,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授权作品授权被授权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得以使被授权方最大限度的推广”,“授权事项1、授权方将享有著作权的授权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以独家授权的方式授予被授权方”,“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授权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维权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举报及自诉、行政投诉等方式维护授权作品的合法权利”,“授权期限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所附的授权作品清单包括涉案作品。

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的2019年3月27日《董事会会议记录》载明:“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于2018年10月3日就上述授权所发出的《授权证明书》及确认《授权证明书》的所有内容及权限”,“追认及确认本公司授权董事许佩斯女士于2018年10月3日代表本公司于《授权证明书》上签署及盖上公司授权印章。”

二、关于被告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被控侵权行为事实部分

2020年8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20)湘株国证内字第10325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7月29日,乐扬公司委托株洲市天元区杰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对其向涉嫌侵权的相关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杰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家晓和该公证处公证员杨某及公证人员赵某等人,于2020年8月2日一同来到位于阳江市江城区的非周末MTWT(据该营业场所招牌显示的名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5楼513的包厢进行消费,使用歌曲点播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歌曲,并全程拍摄录像。消费结束后,取得该经营场所提供的“POS签购单”一张。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指定人员将上述摄像所得内容储存至光盘。公证取证后,乐扬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其就同一份侵权公证书提起的诉讼共有7件。经查,公证封存的光盘中作品与乐扬公司提交的《英皇娱乐经典合辑》中相应作品的词、曲、演唱者、画面等方面内容一致。

三、原告乐扬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情况

原告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及律师费、取证消费,但其未提供律师费、公证费发票,也未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同时原告就侵害作品放映权一并向本院起诉共138件。

四、其他查明事实部分

被告我歌娱乐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卡拉OK、零售等。被告我歌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分别于2018年、2020年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乐扬公司是否有权就涉案作品提起本案诉讼;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三、如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乐扬公司是否有权就涉案作品提起本案诉讼。涉案作品的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反映了制作者的构思,体现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应认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英皇娱乐经典合辑》的专辑光盘标明由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的授权证明书,乐扬公司经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在内地的独家复制权及放映权,有权就涉案作品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的(2020)湘株国证内字第10325号公证书载明了公证取证的过程,被告虽然对公证书有异议,但没有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明的证据,本院对该公证书的内容予以确认,并认定我歌娱乐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了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我歌娱乐有限公司通过歌曲点播机以营利为目的供消费者点播涉案作品,使涉案作品公开再现,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的行为,且未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涉案作品的放映权行为,现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的数额,因双方没有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由此而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乐扬公司批量提起诉讼等因素。结合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说明被告对于作品使用行为,主观上具有积极寻求获得版权许可的意志,客观上也确已支付了一定费用。这类使用者,与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使用者相比,主观过错程度较小。为体现对使用者积极需求许可使用的肯定和鼓励,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乐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76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江市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享有的《我的情书》《我自在》《星语心愿》《离开以后》《有谁来爱我》《原来爱情是那么难》《大巴比伦》《谈一场不后悔的恋爱》《输给恋爱的女人》《我恨我是女人》《说来话长》《心眼》《当玫瑰遇上真爱》《有心人》《冲流》《放开镜头》《劫后余生》《苦茶》《直到最后》《惯性冬眠》《回家以后》《桐花》《你看得见吗》等二十三首作品的著作权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

二、被告阳江市我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76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我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

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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