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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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范**、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齐齐哈尔众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3,228.00元,利息50,418.0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本息合计44,3376.03元,并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至贷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范**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范**、郭*、范**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1.00元,由被告范**、郭*、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