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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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大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宣城市广兴挖掘机配件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兴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正大公司给付租赁费14.3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4日,广兴经营部与正大公司签署《机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名称、、地点工程量、单价、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广兴经营部按约向正大公司提供钩机作业服务,正大公司在《机械工作台班表》中记载工作地点、时间、单价等内容并签名确认。后广兴经营部催要租赁费用未果遂报警,在公安机关要求下正大公司出具《恒大项目机械费结算表》对租赁费予以确认。 正大公司未答辩。 广兴经营部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正大公司未举证、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广兴经营部所举证据的“三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6月14日,正大公司因广德恒大珺庭土石方工程项目委托广兴经营部承运土石方外运事宜,并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广兴经营部在项目工地内提供钩机机械,机械租赁费按850元/时收取,机械工时以实际时数为准;正大公司于每月25日核算本月工作量,于次月10日前付清本月工作量的70%,余款分三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付,年前付清等。广兴经营部按约提供钩机作业服务,正大公司在《机械工作台班表》中记载并确认:2020年6月14日至6月20日,机械作业19.9小时,钩机租赁费16915元;2020年7月1日至7月30日,机械作业159.2小时,钩机租赁费135320元;2020年8月4日至8月30日,机械作业72.2小时,钩机租赁费61370元。2020年7月27日,正大公司向广兴经营部转账支付7万元。后双方在《恒大项目机械费结算表》中确认,正大公司尚欠广兴经营部机械租赁费14.3万元。 诉讼过程中,广兴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费1245元,本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广兴经营部与正大公司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广兴经营部按约提供钩机作业服务后,正大公司未按约于年前支付租赁费用,构成违约,广兴经营部要求正大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14.3万元,并自春节后即2021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正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正大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市广兴挖掘机配件经营部租赁费14.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2835元,由被告安徽正大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