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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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安市裕安区丰益装饰材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丰益装饰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彭**、骆**、骆**各项损失合计388664元; 二、驳回原告彭**、骆**、骆**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彭**、骆**、骆**负担2100元,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丰益装饰材料厂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