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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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 铜陵三佳铸造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61574.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之后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179%计算); 二、被告都**、***、王*、铜陵三佳铸造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小微企业互助协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6元,减半收取4708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