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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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南洋万事兴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4元,减半收取25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352元,由原告嘉兴南洋万事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