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7667.21元及利息295.27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南市聚证微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4304.44元(截至2021年11月23日),从202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代偿本金17667.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被告王**负担。财产保全费243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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