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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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市唐明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杨**、刘**与被告梅州市唐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梅州市唐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刘**返还购房款560000元、维修基金等费用18066.05元及违约金5600元。 三、被告梅州市唐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刘**支付购房款及维修基金等费用的利息(自2021年7月1日按以578066.0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四、驳回原告杨**、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梅州市唐明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87元,由原告杨**、刘**共同负担471元,由被告梅州市唐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816元。原告已预交的48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梅州市唐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481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