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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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2民初604号民事裁定,依法移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住所地在抚顺市望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为抚顺百通汇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