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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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6月1日前产生的延迟付款利息44811.2元; 二?被告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和未到期第15期至第42期剩余租金2145012.3元及以未付租金为基数,从2021年6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日息万分之六计算的迟延利息; 三?被告何**、詹**、胡**、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何**、詹**、胡**、何**未按期付款,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行使抵押权申请法院对该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受偿,若变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可向被告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何**、詹**、胡**、何**追偿,若变价款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归被告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何**、詹**、胡**、何**所有; 五、驳回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7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719元,由被告新余仁合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何**、詹**、胡**、何**共同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