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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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易*与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萍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解除原告易*与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三、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易*购房款683,823元。 四、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易*资金占用利息31,213.24元(后续资金占用利息以683,82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4.35%年利率计算至购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易*车位款5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90.97元(后续资金占用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0.35%年利率计算至车位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8.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70元,合计15,528.23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