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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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简阳阳安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支付挂账利息213.127201万元及其复利(复利计算方式:以213.127201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13.75‰计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95元,由被告简阳阳安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