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源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万豪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源龙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货款9983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59775元、40056元为本金,分别自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我公司订购模架及模具钢料。我公司有报价单/合同、送货单等为凭,证明被告尚欠我公司2021年5月部分货款及2021年6月货款,合计人民币99831元。我公司多次催促被告尽快归还货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我公司认为,被告应当奉行合同诚信原则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迄今为止拖欠货款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依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河北万豪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订购模架及模具钢料,至今共欠原告货款99831元未付。2021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联络函,内容为河北万豪公司尚欠河源龙记公司2021年5月份货款59775元、2021年6月份货款40056元,并承诺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2021年5月份货款,于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2021年6月份货款。2021年9月1日,广东恒和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给付上述货款。但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款项。 上述审理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付款联络函、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函、EMS快递邮寄单、EMS邮寄单查询结果、确认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统计表、报价单/合同、送货单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当及时按约支付相应货款。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021年5月份货款59775元、2021年6月份货款40056元,被告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遵守承诺,及时给付上述欠款。因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分别以59775元、40056元为本金,分别自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1日起计算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确认以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付款联络函确定的付款时间为依据,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万豪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源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5月份货款597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7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计算,自2021年8月31日始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万豪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源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月份货款400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5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计算,自2021年9月21日始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源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河北万豪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