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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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肖***、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为:截止至2021年6月2日的利息2673.72元、罚息50581.7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罚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肖***名下位于河源市新市区(房地产权证号:*******×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2699元,由被告肖***、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