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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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嘉辰(北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0505号民事判决; 二、中科嘉辰(北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孟**押金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中科嘉辰(北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