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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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营子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营子信用社贷款本金20万元; 二、被告李**、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营子信用社以贷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11.16%计算和自2021年6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74%计算的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1,000元); 三、原告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营子信用社在被告李**、王**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对未清偿部分在拍卖、变卖被告李**、王**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朝阳市双塔区,建筑面积为86.78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朝房权证所字第××号)]所获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系缓交),由被告李**、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