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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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邮市朝阳中学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邮市朝阳中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借款8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借款8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兑现款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帐号:95×××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360元,由原告负担6725元,被告高邮市朝阳中学负担12810元,被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2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负担的部分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