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丰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5647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江苏大丰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43329169,住***。

法定代表人:高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883776370L,住***。

负责人:刘修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64595322L,住***。

原告***、江苏大丰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12月3日,原告***、江苏大丰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江苏大丰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江苏大丰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春银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婧

书记员管益新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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