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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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铭和鑫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铭和鑫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8827.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