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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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 阳泉市中元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阳泉市中元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款600000元,并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阳泉市中元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煤款81995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阳泉市中元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武安市绿柳环保型煤有限公司和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